关于印发《中铁五局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量: 字号:【     视力保护色:

中铁五局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使中铁五局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修订、颁布规章制度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铁五局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中铁五局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是公司为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而制定的各种办法、规定和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仅涉及特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或批复;会议纪要;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计划、总结、检查、部署的文件;其他不涉及工作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奖惩、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根据规范内容及决策程序主体分为四级。

一级规章制度是指公司章程。

二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公司战略管理、投资管理、成本管理、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考核、法律合规、综合管理等由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共同决定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一般称为“制度”,部分称为“议事规则”(主要指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办法”(主要指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三级规章制度是指为实施以上两级制度而制定的规范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由经理层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名称为“办法”(如培训管理办法、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个别称为“议事规则”(如合规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四级规章制度是按照三级管理制度,由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的项目公司各岗位职责标准、业务流程、作业指导书等。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准则等。

(二)稳定与时效性兼顾原则:规章制度应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功能定位、管控模式及管理重点相适应,在确保制度相对稳定运行的同时,要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评价和更新。

(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原则: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应符合企业管理实际,可执行能操作,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统筹兼顾原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流程协调和匹配,避免重复制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第五条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律合规部,其他职能部门为规章制度管理专项部门。

第六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策划,组织编制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计划;组织规章制度评审会议,综合审查规章制度草案;组织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对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组织规章制度年度汇编和发布。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权限内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包括部门业务所需规章制度系统策划;提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计划,起草、组织会签规章制度;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进行补充或修改;定期梳理本部门规章制度有效文件,保持分管业务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有效;按时向制度管理归口部门报送本部门有效制度清单和正文。

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策划和起草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对规章制度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需制定和修订的规章制度计划(附件 1),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将各部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计划汇总后于次年 3 月底前在公司范围内发布。

除本行业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公司有特殊要求等情形需要立即修改或修订有关制度以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予进行制度评审。

第八条规章制度内容应完善,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具体规范或标准、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程序类规章制度还应明确实施程序,并附流程图。如有以新的规定取代原规定的,应当写明予以废止的原规定名称、文号及废止时间。

第九条规章制度应当层级清晰,名称与其效力层级匹配,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规章制度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条文较多的,可分章,章可分节。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确定主题,草拟提纲;

(二)收集资料,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四)撰写草案;

(五)将草案发至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六)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七)组织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形成后应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应附书面通知,并写明要求反馈书面意见的期限。

第十二条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组织研究,在征求意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起草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书面答复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汇总征求意见后,应充分研究并形成送审稿。有必要的应组织范围更加广泛的研讨。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按有关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定稿后,由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部门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该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不同意见及未采纳不同意见的理由。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及备案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审查主要通过召集制度评审会的形式进行审查。规章制度评审会议由公司法律合规部分管领导主持,法律合规部组织,制度起草部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公司法律合规部分管领导因故不能主持制度评审会的,可以委托法律合规部负责人主持。

除特殊例外情形外,规章制度评审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例外情形是指:

(一)公司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行业监管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及时修改相应内部制度的;

(二)公司内部管理实际发生变化,如公司有重大改革或新探索、公司领导有新要求等情形。

第十七条法律合规部应于每次制度评审会前30日发布会议预通知,征集、汇总评审制度。制度起草部门应及时提交本部门送审制度。法律合规部接到各部门提交的《规章制度评审申请表》后应及时将规章制度送审稿发至参与评审的各部门。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内的规章制度草拟完成后需提交规章制度审查会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将公司分管领导和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的《规章制度评审申请表(年度计划内)》(附件2)连同送审稿及起草说明,于制度评审会召开前 10 日送法律合规部。

年度计划以外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填写并提交《规章制度评审申请表(年计划外)》(附件3)后方可按照计划内规章制度的程序提交评审。

制度起草部门应按照评审会议通知所列的参评部门准备足够数量制度文稿复印件供评审会现场使用,并于会议召开前由法律合规部统一分发。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和工作内容对报送的规章制度进行评审。每个制度评审完毕,主持人应阐明对该制度的意见,并明确对各部门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

公司法律合规部对各类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填写《法律评审意见表》(附件4)。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依据管理权限对规章制度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填写《规章制度评审表》(附件5),并于制度评审会召开前发至法律合规部备案。

第二十条制度评审会后,法律合规部应及时发布评审会议纪要。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制度评审会审核意见完成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按照相应程序予以下发

公司综合部负责规章制度的印发。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级规章制度的审查、批准、发布程序如下:

一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由公司综合部组织拟订,经规章制度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及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如有必要,需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再提交公司股东审议通过,以公司名义发布施行。

二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修改并经规章制度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党委会议讨论修改,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以公司名义发布施行。

三级、四级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正案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阅修改,经规章制度评审会议审议后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公司名义颁发。

第二十二条审议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并回答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印发前,法律合规部应根据制度评审会纪要和各部门评审意见对规章制度进行复核。规章制度经签署颁发后,由办公室印发并抄送法律合规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的发放、归档、管理按公司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效力、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二十五条公司规章制度中应当用专门条款明确生效条件和生效日期。

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级规章制度必须衔接、协调,下一层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层级相冲突,否则冲突的规章制度或者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二十七条法律合规部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管理体系要求,对各部门编制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评审。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废止,对“试行”和“暂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充实、完善和更新,并适时公布修订和废止情况。

第二十八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要及时进行修订: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变化,原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

(二)公司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整、经营范围调整和业务流程调整等情况发生时;

(三)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的;

(四)“试行”和“暂行”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时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规章制度要及时予以评估、调整或废止:

(一)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废止,使公司规章制度失去法律依据的;

(二)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原有规章制度与新的结构不相适应时;

(三)公司发展战略调整;

(四)规章制度规定事项已经不存在、执行完毕或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新的制度生效,相关原制度废止。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汇编每年更新一次,于 3 月底前发布新版。法律合规部于每年 1 月开始收集并汇编规章制度,各部门须于上年 12 月底前将当年新发布的规章制度电子版和此前发布但目前仍在执行的有效规章制度目录及规章制度正文电子版送交法律合规部。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为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自行制定的工作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业务流程和作业指导书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党群系统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提交党委会(党委常委会)研究规章制度的程序,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规章制度制定(修订)计划表

2.规章制度评审申请表(年度计划内)

3.规章制度评审申请表(年度计划外)

4.规章制度法律评审意见表(法规部门填写)

5.规章制度评审意见表(其他评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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